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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銀行申辦儲蓄卡並開通了有網銀盾保護的網上銀行服務,可他賬戶上的10萬元錢竟在辦卡次日『不翼而飛』。為此,王先生將儲蓄所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責任。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這一案件引發人們的擔懮,如果銀行卡遭盜刷,儲戶的損失究竟該由誰承擔?
案例
開通網銀次日10萬元被盜
去年5月11日,王先生向一家銀行儲蓄所申請辦理了一張儲蓄卡,並在當日分兩次匯入10萬餘元。隨後,王先生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登錄網上銀行,購買了10萬元理財產品。
讓王先生沒想到的是,第二天,賬上10萬元理財產品被他人用電話贖回並轉走。隨後,王先生報案並將儲蓄所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他經濟損失。
法院開庭審理時,王先生表示,儲蓄所未告知他通過網上銀行可以開通電話銀行並進行轉賬;同時辦理電話銀行的手機號碼與自己在櫃臺上預留的號碼不一致,但銀行方並未通知自己。『儲蓄所因為其網上銀行的安全漏洞以及管理制度的疏忽導致我的存款被轉走,應該負相應責任。』
對此,儲蓄所一方認為,交易中一旦使用私人密碼,就視為儲戶使用賬戶從事了交易,銀行就可以免責。本案無法排除王先生自己使用的可能,而且王先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儲蓄所的行為和王先生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銀行系統存在問題。
一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王先生不服上訴。經審理,二中院終審駁回王先生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現象
儲戶訴銀行9成敗訴
針對此案的判決結果,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歐陽繼華律師認為,一般情況下,發生銀行卡被盜刷或賬戶款項被轉走的情況時,可以第一時間收集該款非由本人所取或消費的證據,比如本人不在交易地點或刷卡地點的證據,但這個案件並不是普通的銀行卡盜刷,而是通過網上轉賬取走了儲戶存款,而在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轉賬的情況下,因其轉款沒有地點限制,所以在這個案例當中,法院也是考慮到銀行卡持有人無證據證明非本人或授意他人轉走款項,客觀上存在本人轉走款項的可能性,所以未支持原告的主張。
一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表示,目前我國針對銀行卡持卡人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並沒有專門的銀行卡管理法規,一般是用《民法通則》和相關法規來調整有關銀行卡的法律關系。我國的銀行存款規定及法律只是要求銀行盡到一般審查的責任,做到之後銀行就無須承擔持卡人存款被侵佔的責任和後果。由於具體情況的不同,不同地區、不同法官對於銀行卡案件的理解也會不同。目前審理案件關鍵是看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並按過錯的比例進行審判。一般情況下,如果銀行在辦理業務過程中並無過錯,那麼法院一般會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據悉,截至今年第二季度末,全國累計發行銀行卡32.25億張。銀行發卡的速度驚人,銀行卡所遭受的被盜刷危機也同樣驚人。然而,處於強勢地位的銀行事實上很少在盜刷中主動承擔責任,發生糾紛訴諸法律後,銀行也往往能在官司中取勝。
據記者了解,2011年至今,二中院共審理涉及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案件9起,案件大多集中在儲蓄卡上的金額被人轉走,借記卡、信用卡被人惡意盜刷等情形。在該院審理的信用卡糾紛案件中,銀行勝訴率高達90%以上。很多持卡人欠缺風險防范和證據意識,在信用卡被盜刷時,很難對銀行的賠償責任進行舉證。
法官分析
銀行儲戶均有過錯
對於此類糾紛,大部分儲戶認為,銀行有妥善保管儲戶賬戶內資金的義務。電子銀行系統由銀行開發,其安全措施理應保護儲戶密碼不被破解,而且防止不法分子破解密碼超出了儲戶的能力和義務,因安全技術存在漏洞所造成的損失,銀行應承擔全部責任。
銀行方面則認為,客戶作為銀行卡及密碼的唯一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銀行卡,不使銀行卡脫離控制而被他人復制。由於客戶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電子銀行中的私人密碼相當於電子簽名,其表明了是由本人交易且交易內容保密。這些密碼的使用應該遵循『本人行為原則』來判斷,不應將損失強加在銀行身上。如果犯罪分子通過不法手段造成儲戶的損失,儲戶應該向不法分子追索。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認為,此類案件中,銀行、儲戶均存在一定過錯。『部分銀行沒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其電子銀行本身存在漏洞。』法官舉例說,有的銀行電話支付功能自動開通,且密碼不隨取現密碼的更改而改變;有的銀行沒有對一天內儲蓄卡電子轉賬、信用卡消費設定最高限額,給不法分子一次性大額盜刷、轉賬提供了機會;有的銀行在信用卡消費中,只憑消費密碼,不核實簽名的真實性,在預留持卡人簽名和消費簽名不符的情況下仍予以劃款。
這種情況下,一旦儲戶安全保密意識不強,就容易被非法轉賬和消費。現實中,不法分子憑密碼轉賬、消費,儲戶卻很難對卡片是被別人盜刷、轉賬的事實進行舉證,也很難證明銀行的過錯行為和自己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正因為儲戶舉證存在一定困難,所以起訴銀行時,敗訴的風險也相對較大。』
律師說法
須考慮儲戶弱勢地位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認為,此類案件審理中若機械的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則對處於弱勢的儲戶十分不利,也是不公平的。
法院在舉證責任分配時應當綜合案件各方的舉證能力,來公平、合理的確定舉證責任。銀行方面具有較強的舉證能力,而儲戶舉證能力較弱,應當在其能力范圍內確定其舉證責任,否則是有違最基本的公平的。
若舉證責任未考慮弱勢方客戶的舉證能力,則舉證責任分配必然存在不公平,則法律的適用以及司法最後所產生的必然是『不公平』的判決。
公益律師董正偉也認為,儲戶和銀行之間的存款合同一旦成立,銀行就有責任保護儲蓄存款安全。存款被盜刷或者網銀被盜,這說明銀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銀行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儲戶存款被盜刷,只要持卡人及時(24小時內)發現並報警,有警方的報警證明,銀行就應當賠償儲戶全部損失。如果儲戶在被盜刷24小時以外發現,儲戶還應當舉證證明盜刷時本人不在案發地證據。
專家意見
建立相關法律關注儲戶利益
對於此類銀行卡遭盜刷案件,有學者認為,風險防范義務應該由獲利最大方承擔。持卡人在銀行辦理銀行卡後,所交付的存款成為銀行金錢,銀行可以自由處置和運用,因此而得到的利潤或遭到的損失,也應該由銀行承擔。當持卡人卡內的款項被他人非法侵佔,無論銀行在該事件中是否疏忽或有其他過錯,在該風險中獲得最大利益的銀行也必須承擔後果,而不能將損失轉嫁於無辜的存戶。
長期研究銀行經營法律風險防范的學者夏和平表示,我國沒有專門的針對銀行卡的管理辦法或法律,如果是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就會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銀行應該注意加強安全用卡。首先,銀行在開發銀行卡產品時,應盡安全義務,應該加強安全用卡的管理;其次,銀行在受理銀行卡業務時,應該盡到審查義務。如果出現銀行卡資金被盜用,銀行的舉證責任更重,如果銀行能舉證是因為持卡人的失誤造成銀行卡資金被盜,銀行可能免責或減輕責任。夏和平建議盡快完善有關銀行卡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歐陽繼華律師認為,如今網上銀行帶來方便的同時,其安全性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在保障賬戶存款安全和責任方面,雖然儲戶的妥善保管很重要,但銀行不應當一味的強調儲戶妥善保管密碼的責任,銀行更應當做的是采取更多更可靠的措施保障儲戶的利益。比如在電子轉賬過程中應當設定並嚴格遵守一天或一次轉賬限額;除密碼外,銀行還是否應當審查核對更多的信息。否則,銀行雖然在個案當中會勝訴,但在儲戶心中的信譽會受損,其網銀的市場推廣也會因其安全性而受阻。
法律提醒
發生盜刷及時保留證據
對於銀行卡盜刷的問題,歐陽繼華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盜刷卡成功,一定是能夠同時盜取卡號和密碼,兩者缺一不可。因此,銀行卡用戶必須學會保護銀行卡信息和密碼,他還建議,發生此類銀行卡被盜刷或賬戶款項被轉走的情況時,從儲戶維權、訴訟證據角度考慮,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取證:
第一、第一時間收集該款非由本人所取或消費的證據,也就是要收集該筆款項劃出時或交易時,本人不在交易地點或刷卡地點的證據。如:收集可以證明交易時本人身在其他城市的機票或其他憑證;或者在收到資金轉出的短信通知時第一時間去附近銀行查詢餘額或取款並保存憑證等。
第二、查閱和搜集銀行的有關制度、文件以及開通網銀時與銀行簽署的協議等,查閱銀行對於正常取款、轉賬流程的要求,並比較銀行在該次被盜刷的付款或轉款過程中有無過失。比如是否超過當天或當次的取款限額、大額取款中有無操作員和復核員的共同簽字或確認、在信用卡消費中是否審查了簽名的真實性、發生被盜刷地的異地銀行在硬件設施的配備等方面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等,因為犯罪分子在選擇犯罪實施地點時,大部分會選擇偏遠或設施不完善的地方。
第三、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破程度對此類民事案件的歸責影響很大。如果案件偵破,犯罪嫌疑人落網後一般會向公安機關如實交待其具體的實施犯罪的過程,根據犯罪分子的交待,如其利用了銀行的管理或技術漏洞,銀行就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是利用了儲戶對於銀行卡或銀行卡密碼保管方面的過失,則儲戶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關於此類案件的舉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和采用適當的技術,識別與驗證使用電子銀行客戶的真實、有效身份,並應依照與客戶的有關協議對客戶作業權限、資金轉移或交易限額等實施有效管理。發生此類案件時,銀行應當對其履行了上述義務以及《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進行舉證。法院也可以考慮通過相關第三方來對盜刷銀行卡或盜轉他人銀行卡案件進行責任技術認定。本報記者邱偉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