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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元小李近日被北京海淀區法院強制執行賠償款7萬元,這讓小李只能打掉門牙往肚裏咽。原來,小李與單位同年入職的張某關係相處得很好。張某的弟弟想在北京買車,但沒有北京戶口,他希望借用小李的身份證,並把車登記在小李名下,小李答應了。張某弟弟出了交通事故,致一行人重傷,法院判決賠償傷者22萬元。在法庭上,張某弟弟是以代理人身份站在被告席上的,他提出小李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法院採納了他的意見,張某弟弟賠付15萬元,小李賠付7萬元。
這件事小李冤嗎?其實一點也不冤。首先,小李不該把自己的身份證借給張某的弟弟去買車。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象徵,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決不能出借和買賣,就是最好的朋友,乃至親屬,都不能出借和買賣。一旦出借和買賣,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其次,不應該讓張某弟弟的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既然登記在小李名下,小李就成了法定的車主。法院判決還是尊重事實的,主要責任讓肇事者承擔了。判決小李賠付7萬元,實際上是讓小李承擔出借個人身份證的責任,讓他從中接受教訓。
現實生活中隨便出借身份證的現象十分普遍,有借用身份證辦信用卡的,有借用身份證辦理工商登記,有借用身份證搞租借的,還有借用身份證結婚登記的。由於有關部門審覈不嚴,或者爲了發展業務的需要,明知身份證與持證人不符,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給辦了。一旦發生了糾紛和涉及案件,必然會把身份證的真正主人牽涉進去。因此,千萬不能出借自己的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