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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王鴻)日前,河東法院與河東檢察院舉行“促進申訴和解推動執行工作”簽約儀式,聯合出臺《關於促進申訴和解推動執行工作的意見》。區法院院長王洪季,區檢察院檢察長齊冠軍出席簽約儀式。
據瞭解,意見中確定了區法院和區檢察院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工作會議,並建立四個機制:一是法檢共同配合促進申訴和解機制。對法院生效裁決,一方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另一方又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檢察院受理後審查認爲案件裁決正確的,在做好息訴工作的同時與法院加強配合,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並由執行部門出具執行和解材料送交檢察院存查。二是邀請檢察院執行現場監督機制。法院在進行重大執行活動以及執行疑難複雜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時,可以邀請檢察院到執行現場對具體執行活動予以監督,檢察院應當積極配合,並派員參加。三是執行行爲申訴審查機制。申請人對於執行過程中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不服或依法應當採取執行措施而不採取的,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院應當受理,並要求申請人提交申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檢察院經審查確認法院確實存在上述認爲的,有權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書或糾正違法通知書。法院接到建議書或通知書後,應當另派執行人員對涉及事項予以調查,並將結果及時告知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認爲申請事項不成立的,依法作好申訴人的息訴服判工作,協助法院說服申訴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四是建立刑事立案監督機制。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可將情況書面通知檢察院,檢察院將建議法院偵查監督部門進行立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