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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號,澳大利亞聯邦法院一位法官宣佈裁決,認定知名的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公司對荷蘭銀行一項金融投資產品的評級具有“誤導性和欺騙性”,犯有“過失誤述”,因此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責任。這是世界上首例對標普應對金融危機發生承擔責任所做出的判定,因而引起了廣泛關注。以下是駐澳大利亞記者鄧黎的詳細報道。
主持人:鄧黎你好,先爲我們介紹一下澳大利亞法院對標普做出判決所爲何事?
記者:據報道,2006年,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地方政府養老基金”購買了荷蘭銀行一項“固定比例債務憑證(簡稱CPDO)”的投資產品。此前,受荷蘭銀行僱用,標準普爾公司對這項金融衍生產品進行評級,並給出了3A的最高評級。荷蘭銀行在行銷這項產品的時候,對投資者引用了標普給出的3A評級。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這項投資產品的損失高達90%。澳大利亞“新州地方政府養老基金”所涉及的13個地方政府提起聯合訴訟,將荷蘭銀行、標準普爾公司和當年建議購買這項投資產品的金融服務機構全部告上法庭,並向這三家機構索賠。
主持人:再給我們介紹一下庭審的情況,我們知道金融危機以來,標準普爾等評級機構飽受指責,但從未真正承擔責任,此次法院對標普的判決是否有事實依據?
主持人:“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法官傑恩·賈格特昨天在裁決中寫到:標普對荷蘭銀行這項金融衍生產品給出3A的評級,是“誤導性和欺騙性的”。尤其考慮到標普是受荷蘭銀行的僱傭對這項產品進行評級,因此標普的行爲構成“過失誤述”。
此前有報道說,在邀請標普對這項產品進行評級前,荷蘭銀行僱人研究了標普的評級方法和評級標準,並且根據這些標準向標普提供相關材料。賈格特法官說,“評級的目的是向投資者提供獨立信息”,以便他們對投資產品進行比較和選擇;標普理應理解自己行爲的後果,因此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在當天的裁決中,賈格特法官還認定荷蘭銀行,以及新州“地方政府金融服務機構”都應對投資者承擔賠償的責任。在賈格特法官的裁決宣佈後,代表新州地方政府的律師阿曼達·班頓說:“這對評級機構來說是一次重創,多年來這些機構對其評級的後果都不承擔責任,但現在它們再也不能躲在免責聲明背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了。”在這項裁決宣佈後,標普隨即表示將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