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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邱偉)50歲女子關某挪用公司貨款22萬餘元用於餵養流浪貓狗。懷柔法院近日一審判決,鑑於關某自願認罪,親屬已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得到諒解,故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以挪用資金罪判處關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關某曾是一家公司的銷售代表。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至今年2月間,關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的貨款22萬餘元拿走,超過3個月未予歸還。關某受審時稱,她從小就喜歡小動物,自女兒結婚後,她一人居住,因不忍見流浪貓狗的慘狀,從2000年開始便撿流浪貓狗回家,她收養了70多隻流浪貓狗,養貓狗的開銷每月最少7000元。2009年4月,她將公司一筆1萬多元的貨款拿去給狗看病。自此以後,她開始挪用貨款,將錢全部花在貓狗身上。
庭審結束後,關某女兒表示將盡快籌集22萬餘元還給母親公司,以便讓法院從輕判罰母親。庭審後一週,關某的女兒將5000多名好心人捐獻的22萬餘元還給關某所在的公司。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諒解書。
法院審理後認爲,關某的行爲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但鑑於關某自願認罪,初犯,且其親屬退賠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得到諒解,故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