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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汽車召回”法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日前正式公佈,並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在中國汽車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也是我國汽車消費者的一個福音。汽車召回制度從原來的《規定》變身《條例》,正式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的高度。相比較原來的《規定》,新公佈的《條例》有些什麼亮點呢?特約撰稿張伯順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是我國以缺陷汽車產品爲試點首次實施召回制度的標誌性文件。自2004年10月正式實施,至2011年底,我國實施召回419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621.1萬輛。
但《規定》作爲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的部門規章,立法層級低,威懾力不足,影響我國汽車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爲了加強和完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汽車產品的使用安全,增強其權威性,將部門規章提升爲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誕生,就成爲發展的必然。
歷經8年,經過多次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而問世的《條例》,相對於原先的《規定》,有以下幾個主要亮點:
《條例》精練而清晰
《規定》洋洋灑灑8章46條,而《條例》僅29條。《條例》表述不僅精練而且周全,如對汽車產品“缺陷”的範圍,除了設計和製造領域的原因導致缺陷外,增加了“標識”部分,如果發現缺陷,也得召回,比如汽車儀表或按鈕(按鍵),只標註英文,缺失中文,或英文標註有歧義,可能對消費者的使用帶來不便或造成誤導,存在安全隱患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發生。
擴大了缺陷汽車召回範圍
原先的《規定》,按照汽車產品種類分步驟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操作上先是乘用車,再到商用車;《條例》則挑明“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包括“汽車掛車”,統稱汽車產品。召回範圍已經由乘用車延伸到商用車,還增加了缺陷輪胎召回。“汽車產品出廠時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的表述,意味着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產品的生產者負責召回。
加大了缺陷汽車處罰力度
原《規定》對“故意隱瞞缺陷嚴重性的”、利用主動召回程序而“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由製造商過錯致使召回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只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條例》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對三個層次的違規,處罰寬嚴結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第二、三層次的,“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許可”。原《規定》違法成本過低,生產企業難於吸取教訓;《條例》加大處罰力度,可有效促使生產者履行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責任,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爲“三包”法規出臺預熱
生產者依照《條例》召回缺陷汽車產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汽車產品存在《條例》中規定的缺陷以外的質量問題,車主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自8年前《規定》出臺後,關於汽車“召回”和汽車“三包”該誰先誰後的爭論畫上句號。 (下轉B11版) (上接B9版)
《條例》頗具人性化
《條例》頗具人性化,突出體現在對汽車“缺陷”的界定,更細心更細膩。《條例(徵求意見稿)》是這樣表述:“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正式《條例》改爲這樣表述:“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其一,“同一”替代“某一”,直接明瞭,而不含糊。其二,更重要的一點,汽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能僅僅停留在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如果“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也該在“缺陷”之列,其內涵更深,這是《條例》的最大進步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