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管部門拒絕爲一名曾經打印過《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的市民再次打印該協議,結果被該市民起訴至法院。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爲,被告拒絕爲原告就同一房屋再次打印協議的行爲,系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今年年初,鄭強打算出售自己的一套房屋。很快,黃立夫婦與他取得聯繫。經接觸,雙方確定了房屋的價格。買賣房屋要去房管局打印《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然後雙方填寫內容,並簽字蓋章。於是,鄭強和黃立夫婦一起來到了區房管局,要求工作人員爲他們打印《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但工作人員卻拒絕了他們的要求。因爲,工作人員通過網絡檢索發現,鄭強曾於2009年就該房屋與另一購房人打印並簽署了一份《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且該協議至今未撤銷。鄭強當時的確跟別人簽署了協議,但後來由於種種原因最後未能履行。
鄭強認爲,房管部門應該爲他們打印《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於是將房屋主管部門和某區房管局起訴至法院。他在庭審中表示,爲其打印“協議”是被告的職責,而被告拒絕爲其打印的行爲屬於不作爲。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爲他和黃立夫婦打印“協議”。但房管部門的代理人認爲,一套房打印兩份買賣協議,有可能造成一房兩賣,產生房屋權屬爭議,從而影響房地產正常交易秩序。被告作爲職能部門,具有監管義務。因原告與前買房人所打印的“協議”尚未撤銷,故被告拒絕爲原告和黃立夫婦再次打印買賣協議。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鄭強的委託代理人、雲傑律師事務所律師斯烈昀表示,打印過《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的信息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只要房屋沒有進行過戶登記,那麼房屋所有權就沒有發生變更,房屋所有權人就能夠自由處分該房屋。黃立夫婦作爲本案第三人表示,被告之所以無法爲原告打印“協議”,系“原告之前曾與其他買房人打印過協議,且至今未予撤銷”所造成的,對此原告存在過錯。而被告的規定是爲了杜絕一房兩賣,保證房產交易的公平、公正,所以被告行爲無任何過錯。
法院認爲,第一被告作爲房屋權屬登記和管理機關,按照《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及《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規範》的規定,負責房屋權屬登記工作。第二被告某區房管局按照第一被告《關於停止經紀機構打印<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的通知》,負責通過“私有房屋交易網絡系統”爲轄區內的私有房屋的交易雙方打印《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告和前買房人打印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信息,仍存在於“私有房屋交易網絡系統”中。在交易雙方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刪除協議信息的情況下,二被告拒絕爲原告與黃立夫婦就同一房屋再次打印協議的行爲,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協議未撤銷的情況下,主張“被告拒絕爲其再次打印協議系行政不作爲”,該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新報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