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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女士諮詢:
我與丈夫婚後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丈夫名下。爲改善住房條件,一年前我們又購買了第二套住房。過後不久,丈夫和我商量,想把原來的老房子賣掉用來做生意,我沒有同意,兩人爲此鬧得很不愉快。今年8月,我想到老房子收拾東西,才發現房子被賣了。我非常生氣,找到買主小陳,說丈夫未經過自己同意私自賣房是無效的,小陳應當返還房屋。小陳卻說房產證登記的是我丈夫的名字,並不知道房子是我們夫妻倆的,現在房子已經過戶,應當是他自己的。我想問:丈夫私自把我們的共同房產賣了,我能要回來嗎?
律師觀點: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分共同財產應當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關於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問題,根據最新《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你丈夫雖然未經你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但買主小陳並不知道該房屋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觀上不存在惡意;在其支付了合理價款,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後,屬於善意購買,該房屋就應當歸其所有。根據物權法第106條規定,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的,原所有權人無權追回該不動產或動產。因此,新房主小陳的說法是對的,你不能要求他返還房屋。
律師提醒:爲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查看房主的婚姻狀況,在確保沒有產權分歧的情況下方可交易。在訂立房產交易合同時,一定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否則,會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解答人:王崇利(高級律師)信箱:wdali6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