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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常說,愛情是精神食糧,房子是物質基礎。
11月11日光棍節即將來臨,很多新人在這個時候準備新家,準備結婚;單身的朋友也都想要在這天“脫光”,告別孤獨。而在守衛住自己愛情的同時,兩人的房子又該如何保衛呢?
北京市盛峯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李鬆認爲,婚前購房支出依據成爲了捍衛“婚房”的重中之重。
婚前置業分手後房子歸屬看出資
隨着“閃結”與“閃離”的出現,往往在分手中,房子成爲了兩人財產分割的重點。而或許因爲分手前的一些忽略,房子的分割會變得十分複雜。
“曾有一個案例,”李鬆律師說,“小張和小美是大學同學,畢業後一起在北京發展,經過幾年的奮鬥兩人有了一定的積蓄,準備在北京買房結婚。2006年兩人選中了北京某小區的期房,當即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首付款由兩人共同支付,爲了保險起見,購房合同中將兩個人的名字都寫上了。但在2007年新房交付使用,兩人打理的公司生意也越來越紅火,又過了兩年兩人把房貸全部提前償還了,房產證也已經取得,上面寫着兩個人的名字。可是隨着時間推移,兩人的感情越來越淡漠,最後竟然分手了。分手時,房子成了兩人最大的爭議。”
李鬆律師表示,小張和小美購買的房屋首付款由兩人支付,房貸也是由兩人共同償還,房產證上也是寫的兩個人的名字,顯然屬於共有財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原則上會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如果房產證上雙方約定了份額比例,則應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割。
李鬆律師說:“真正難以判定的是戀愛期間財產歸屬因房產證上署名的問題。”2010年,他遇到一對相戀3年的情侶,兩人在2009年10月購置了一套一居室,房屋成交價格爲120萬元,兩人當時是貸款買房,首付60萬元由兩人共同擔負,其中男方出資40萬元,女方出資20萬元。但當時兩人未領結婚證,男方沒有多想就在房產證上寫了女友的名字。房屋交付後,男方出資進行了精裝修,花費15萬元。過了一段時間,兩人的感情破裂。分手以後,男方多次與女方協商房屋歸屬的問題,但雙方未達成共識。自提出分手以後男方便從此房搬出,一直由女方居住使用。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戀愛期間購房存在的問題。目前,法律上並沒有十分明確地規定戀愛期間財產歸屬問題,但最後法院鑑於雙方買房是爲了結婚之需,各方均出資,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即使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在分手之後法院按照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財產分割。”李鬆律師特別強調,此案僅僅是一個個例,如果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購房,一定要注意房產證上的署名,以便不時之需。
此外,針對戀愛期間一方出首付購房,並一直還貸的,只要能提供出資證明,在分手後則能確保財產分割的公平與公正。因此,李鬆律師表示,如果在戀愛期間購房,除去雙方的約定,出資方還應保留好自己的出資證據。
父母爲戀愛中子女購房最爲安全
在現實的生活中,父母爲即將踏入婚姻殿堂的子女們買上一套房子已經再正常不過,那麼這種方式是否也會存在分手後房子分割可能出現的種種弊端?李鬆律師給出了“不會”的答案。
“2003年,一對在北京工作的情侶準備結婚,由於兩人都屬於工薪階層,每個月的收入除了生活開支外,幾乎所剩無幾。雙方老人經過商議,由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女方父母出資裝修。”李鬆律師介紹說,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房產證上的署名是子女中的一人或是其中一家的老人,只要出資的老人能夠提供房子首付證明,那麼就能判定房子是屬於誰的。對於出資裝修的一方及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可以作爲一般的債權債務,要求獲得房產的一方進行償還。
針對現在戀愛分手的男女房產糾紛,李鬆律師特別提醒,由於現在大家對婚房越來越重視,很多年輕男女會在婚前購置房產,爲結婚做好準備,但是往往由於各種原因,雙方可能最終未能步入婚姻的殿堂或者在婚後分手,此時房產的分割問題就變成雙方爭議的焦點。因此,在購房時雙方最好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購房款,並保存好相關憑證,以免今後出現糾紛時缺乏相關的出資憑證。另外,最好購房時將雙方的名字都寫上,今後一旦有糾紛,任何一方不能隨意處置房產,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損失的擴大。
李鬆建議,解決房產糾紛最好的辦法就是雙方在購房前簽訂一份書面協議,事先約定好房屋的權屬及出資情況,這樣不僅雙方安心,同時也可以更好地保證未來權益不受損害。
本報記者徐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