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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了給兒子買房籌措首付款,本市濱海新區的汪家老兩口把自住的房子轉讓給準兒媳,由準兒媳用此房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用以支付新房首付。沒想到在籌備結婚事宜的過程中,兒子與準兒媳因瑣事分手,準兒媳隨後便找上門要求老兩口騰房。日前,法院終審宣判此案,駁回了老兩口的訴訟請求。
男青年汪鵬準備跟女友梅梅結婚,二人看好了一套房子,但首付款不夠。梅梅和汪鵬一家人商量後,汪鵬父母同意將二人居住的房屋轉讓給梅梅,然後由梅梅用此房作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作爲新房的首付款。2007年,汪鵬父親和梅梅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約定房屋價款15萬元,房子首付5萬元,其餘10萬元由公積金貸款。當日,梅梅將5萬元打入汪父存摺。之後,在房產經紀中心又存入該存摺10萬元。10天后,訴爭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在梅梅名下。隨後,梅梅以購買該房爲借款用途,與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借款合同》,借款10萬元,並與擔保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將訴爭房抵押給擔保公司15年。
2011年,梅梅和汪鵬因瑣事分手,梅梅要求汪鵬父母騰出訴爭房。汪鵬父母認爲,雙方當時簽訂了購房合同,梅梅給自己存摺匯入5萬元後,兒子又給了梅梅5萬元,所以二人實際上並未收到購房款,購房合同只是一份爲了貸款而簽訂的虛假買賣協議,故請求法院確認訴爭房買賣協議無效。
兩審法院經審理認爲,二原告爲給兒子解決新房首付款,將其所有的訴爭房以買賣形式轉讓給被告,其行爲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二原告應對其轉讓房屋的行爲承擔法律後果。被告通過房產經紀中心將購房款匯入原告爲收取房款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後,即履行了買受人支付購房款義務,並據此獲得訴爭房的所有權。二原告主張訴爭房買賣協議無效,法律依據不足,故駁回二人的訴訟請求。(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