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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馬先生在某設計公司從事園林設計工作,在該公司工作的三年間,馬先生的作品多次榮獲國家級獎項,他不僅爲公司爭得了很多榮譽而且爲公司發展了一部分新的客戶。今年年初,馬先生離開了他所在的公司準備自行創業,應公司的要求,他在一份保密協議上簽字保證,按照約定馬先生不能將公司設計信息、產品信息泄露給他人且在一年內不得設計開發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同類型產品。就此,馬先生想諮詢律師,他同意爲公司保守商業祕密,公司是否應當就競業限制有關條約對他進行一些補償呢?
解答:保密義務是法定的,無論員工與單位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其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均應履行該義務。員工履行保密義務,用人單位無需額外支付費用。馬先生履行的是保密義務,不是競業限制,所以公司方面無需對其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