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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王寧寧報道◎新聞背景:
10月17日晚上11點多,海曙交警大隊的俞警官和同事正在新芝路上設卡查酒駕。陳某開着車,老遠就看到了查酒駕的卡點,心虛停了下車子,緊接着又急急忙忙開走了。這一幕,被眼尖的俞警官看到了,他覺得可疑,於是一路尾隨,準備攔下車子檢查。見陳某的車拐進了體育場路盛業大酒店旁的一個停車場,俞警官和三個同事緊跟上去,示意陳某停車檢查。情急之下,陳某鎖死了車窗,拿出礦泉水瓶拼命灌水。民警們勸陳某打開車門,但陳某死活不開門。雙方僵持了大半個小時,交警勸說、警告都沒有效果,陳某還開始踩油門,無奈之下,交警砸破了他的車窗。
這事件發生後引起了網民的廣泛討論,那究竟警察砸窗查酒駕是執法過“度”,還是“給力”?
◎律師說法:
配德律師事務所的陳福文律師分析認爲:警察砸玻璃查酒駕這要根據現場當時情形分成兩個方面來看待,一是警方的取證行爲,二是警方阻止犯罪嫌疑人施行危險駕駛的行爲。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而拒絕檢查的司機涉嫌的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拒絕檢查的後果很可能讓警方不能取證,讓違法者逃避懲罰。
如果不配合查驗的司機有“醉駕”、“毒駕”等涉嫌危險駕駛的行爲,如果警方不能控制住犯罪嫌疑人,那他很可能給道路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帶來嚴重的威脅。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警執法時遇到阻礙,並且合理懷疑對方有違法行爲,是有權採取一定措施的,所以此時警方砸窗就有了合理性,但前提是在確保涉事司機的人身安全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