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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劉衛德系某企業下崗職工,1999年8月經朋友介紹入職天津市某運輸隊從事運輸工作,該企業系從事成品混凝土銷售運輸企業。2004年3月和2008年5月,運輸隊分兩次向劉衛德收取風險抵押金共計三千元整,併爲劉衛德出具了收據。劉衛德拿到收據後問朋友,不是說好的不收任何費用嗎?朋友告訴他現在工作不好找,單位收你風險抵押金,你不幹時會退還給你的,劉衛德只好作罷。自劉衛德入職後,該單位未和他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亦未發放防暑降溫費及冬季取暖費。工作時間是上24小時,休24小時,循環運轉,無休息日、節假日。單位從未發放加班費。2010年5月6日該運輸隊隊長突然告知劉衛德明天不要來單位上班了,單位要和他解除勞動關係。突如其來的變故使劉衛德不知所措。自己在單位工作了十幾年,一直兢兢業業,現在一句話就沒了工作。劉衛德多次與單位領導協商,單位領導只甩下一句話:你愛找誰找誰去,我們不給你任何賠償。
劉衛德無奈於2010年10月11日、 2011年1月5日向北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單位補繳社會保險、支付加班費、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並返還風險抵押金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該運輸隊已註銷爲由不予受理。經查該運輸隊系由天津市某建材配套承包公司出資,劉衛德只好將天津市某建材配套承包公司列爲被告訴至北辰區法院。經法庭多次做雙方工作,終於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劉衛德經過一年多的維權,終於拿到了幾萬元的賠償金和加班費。
律師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本法所稱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本案中單位向劉衛德收取所謂風險抵押金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相違背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單位雖然未和劉衛德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認定,最終單位要賠償劉衛德加班費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並返還抵押金。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