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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高君賢董印莊郭家驥】單位經理點火燒院內雜草,不想火勢失去控制,將旁邊院內的35輛桑塔納汽車燒燬,造成245萬元的經濟損失。日前,本市靜海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以失火罪判處燒荒經理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12年3月30日15時,靜海某配送中心經理楊某爲清理本單位院內西南側的雜草,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雜草點燃,但火勢失控蔓延到旁邊的一個院子裏,將建築公司存放在該處的部分建築材料和某駕駛員培訓學校停放在該院內的35輛桑塔納汽車燒燬。今年4月2日,楊某被警方抓獲歸案。
日前,本市靜海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公訴人指控楊某的行爲構成失火罪。被告人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楊某的辯護人對其犯失火罪無異議。
楊某辯護人認爲,本次失火是被告人的疏忽大意引起的,而被告人的出發點是好的,其目的是燒荒,保持院內衛生,防止盜賊隱藏。其次,被告人怕本單位的倉庫和配電室被引着喊人撲救,並未放任結果的發生。被告人所在單位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被告人得到了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在工作單位院內點火燒荒,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造成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律鏈接
失火罪與放火罪有明顯的區別:一、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即能成立。二、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三、犯罪主體不同。放火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爲14週歲;失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則爲16週歲。四、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