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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萬靜記者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獲悉,《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近日對外公佈。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該辦法規定,在省(區、市)範圍內通信的業餘無線電臺,由設臺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通信範圍涉及兩個以上省(區、市)或者涉及境外的業餘無線電臺,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的設臺審批。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視員李國斌介紹,目前,我國主要依據原國家體委、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1982年發佈的《業餘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規定》和1992年發佈的《個人業餘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對業餘無線電臺進行管理。這兩個文件制定較早,隨着業餘無線電臺使用及管理情況的變化,上述兩個文件的相關制度安排與業餘無線電臺使用及管理需求之間的脫節嚴重。這兩個規定設立的無線電運動協會受理,和預審覈業餘無線電臺設置申請的制度,已經不適應業餘無線電臺管理工作需求,需要進行調整。
此次發佈的《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對於業餘無線電臺的使用進行了規範。辦法禁止業餘無線電臺發送、接收與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無關的信號,從事商業或者其他與營利有關的活動。業餘無線電臺的通信對象應當限於業餘無線電臺,但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業餘無線電臺可以和非業餘無線電臺通信,應及時向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其通信內容應限於與搶險救災直接相關的緊急事務或者應急救援相關部門交辦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