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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資合更人合
前幾期《創業ABC》爲讀者系統介紹了個人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的簡要情況,本期將繼續介紹創業者普遍選擇的企業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嚴格來講,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法律規定的一定人數的股東組織,是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也是一種合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些相似的特徵,但另一方面也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因此,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股東出資的轉讓也有嚴格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要比股份有限公司簡便得多,只有發起設立,而無募集設立,程序上也較爲簡化。
依照我國2006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如下法律特徵: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嚴格限制的。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的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爲50人以下。
(三)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公司,但同時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公司股東人數有限,一般相互認識,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司資本,不能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