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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做好檢察建議的制發和管理工作,促進檢察建議作用的充分發揮,爲此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增強檢察建議的針對性。在制發檢察建議前,必須要加強溝通交流,全面瞭解該單位或者其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流程、規章制度等情況,找準發案的根源和管理漏洞,研究案發規律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建議,使檢察建議易於被建議單位的認同。對於經分析後,沒有發現具體的問題,也不能提出有價值的建議,下發意義不大的,寧缺毋濫,節約司法成本。
(二)提高檢察建議的說理性。在制發檢察建議過程中,要注重剖析被建議單位存在的管理漏洞與發案之間的因果關係,在此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具有針對性的建議,便於被建議單位整改。檢察建議文書結論中所涉及的案件性質、問題原因、建議措施等結論性意見,要緊緊圍繞具體的事實展開論證,提高說服力和可信性。要增強說理的邏輯性,選擇運用恰當的說理模式,使文書的規範性與嚴密性並舉。在說理的過程中,要做到繁簡分流,根據需要進行剪裁,做到主次分明、詳略得當。最後,還要做到用語規範,使用準確、規範、簡略、通俗易懂的語言,客觀、理性進行分析論證,儘量避免使用晦澀難懂的語言,以增強說理效果。
(三)嚴格檢察建議審批程序。檢察建議應當由辦案部門提請檢察長審批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送達有關單位,所作出的文書必須加蓋發文檢察機關的公章。針對同一建議單位和事項,應當只制發一次檢察建議。下發檢察建議一般應當在案件審查終結後進行,以防止案情發生變化影響檢察建議效果。檢察機關可以直接向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不受級別限制。如果認爲需要向發案單位的上級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層報被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並提出檢察建議。
(四)加強回訪,鞏固檢察建議的實效性。制發檢察建議的檢察機關應當積極開展回訪活動,及時瞭解檢察建議的質量,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是否重視、是否研究整改,整改效果如何等。對檢察建議不重視、敷衍塞責的,向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反映,共同督促落實。對於被建議單位領導思想上不重視檢察建議的,加強溝通,對其詳細分析該單位存在的隱患,進行法制教育,使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並加以整改,確保檢察建議落到實處。
(作者爲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