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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爲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此語出自《論語》,精確闡明瞭中國古代先賢修身處事的境界和理念,這樣一種內修外煉的人生哲學思想亦對當今法官職業操守的養成具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面對紛紛擾擾的外部世界,法官應從思想品行上不斷約束激勵自我,培養更加超凡脫俗的人格魅力,並恪守人生的信條和道義,進而勾勒描繪出最具魅力和活力的司法形象。可以說,當今的司法早已從象牙塔踏入了民間,司法工作日益呈現出新穎性和挑戰性,這也給法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
首先,法官要反思自身的品行和德操,砥礪優良的作風和品質。法社會學創始人愛爾維希曾經說過一句至理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義的最終保障。”正是由於自身使命和責任使然,法官職業才備受世人推崇和敬慕。若想實現司法的良好社會效果,法官必須保持高潔淡雅、剛正不阿的品質和情操,並將其滲透進自己的日常行爲和處事規則之中。面對日常工作,法官儘可能洞察和感知自己辦案過程中的細枝末節,釐清個案的脈絡,對每個案件做到了然於胸。面對疑難案件,要多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反思辦案的思路和對策。同時,法官在面對可能被外界因素干擾的案件類型時,要恪守司法的良知,做到對法律虔誠,對公衆負責,讓裁判結果經得起公衆的審視,更經得起歷史的考量。
其次,在面對形形色色的矛盾糾紛之時,法官要勤於反思自己在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方面的不足。具體來說,法官要做到“博學”,其學習客體不能僅僅侷限於法律層面,而是應當努力汲取各種知識精華,用以昇華思維,錘鍊品性。法官的治學範圍需要涵蓋社會的多方面,深化社會的多層次,努力做到知識範疇上的事無鉅細和包羅萬象。同時,法官還應當多思考如何將法學知識與實際個案進行有效的銜接和滲透,提高實際動手操作能力。拉倫茨曾說過:“法律解釋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尋獲其時代問題的答案。”單純地依靠書本上的知識和理論而不加以思索,就有可能受到矇蔽與誤導,唯有將法律條文精準地嵌入到個案的框架中,法律纔不是僵化晦澀的教條,更不會是冷冰冰的機器。
再次,在處理羣衆的心事、難事、煩心事之時,要以羣衆的根本利益爲出發點和落腳點。“爲政之道,以順民心爲本。”歸根到底,司法的本質目的就是切實維護好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和合理訴求。毫無疑問,法官的辦案宗旨要與羣衆的訴求達至高度的契合和銜接,辦案方法要被羣衆所認可和接受,辦案態度更要被羣衆所歡迎和褒揚。古羅馬哲學大師西塞羅曾言,“人民的安危應當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在工作中,法官應多思索陳燕萍、宋魚水、詹紅荔等模範法官的先進事蹟,學習他們爲民司法、甘於奉獻、忠誠履職、公正辦案的思想和作風。要善於到羣衆中間“接地氣”,不斷提高司法工作的“底氣”和“人氣”,迎合羣衆的司法需求。同時,要用心探索爲民司法的新方法、新措施,加大社會管理創新的力度,提高羣衆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和認可度。只有在日常工作中緊緊貼近民意、瞭解民生、體諒民心,才能詮釋出最生動、最溫馨的司法核心價值觀。
作爲維繫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石,法官之責可謂千鈞之重,一言一行關乎正義的彰顯和公平的走向,更與公衆的切身利益密切關聯。身爲法官,始終堅持“三省吾身”,不斷努力自查與糾正,確爲修身之良策。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