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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初,李強按照裝修公司安排,爲塗女士改裝招牌。在改裝過程中,李強不小心被電鋸鋸傷,當場因失血過多昏迷。經醫院診斷,李強雙手手臂多起肌腱斷裂,鑑定爲九級傷殘。
李強出院後,找到裝修公司和塗女士要求賠償。裝修公司認爲李強和他們沒有僱傭關係,拒絕賠償。塗女士則認爲李強是裝修公司派來爲自己搞裝修的,並且是因爲工程不合格,在改裝時受傷,應該由裝修公司承擔責任。多次協商無果後,李強向貴州省息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息烽縣法院審理後認爲,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李強被裝修公司僱傭爲塗女士的門面裝修,屬於從事裝修公司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勞務活動,雙方之間形成僱傭關係,裝修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塗女士不承擔責任。但李強在工作中,沒有盡到謹慎安全義務導致受傷,自身應承擔10%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裝修公司賠償李強傷殘補償金、誤工費等共計5.7萬餘元。
(容青春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