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韓女士收房時,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了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協議中約定,業主禁止在陽臺或露臺安裝防盜網或以其他形式封閉陽臺(如需安裝防盜網,只能選用隱形防盜網)。
後來,韓女士向物業公司提交了二次裝修申請表並且雙方簽訂了承諾函。可沒過多久,物業公司發現韓女士居然在陽臺上安裝了可封閉的玻璃。隨後,物業公司向韓女士發出律師函,韓女士置之不理。無奈之下,物業公司將韓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韓女士拆除玻璃窗,將陽臺恢復原狀。
對此,韓女士在庭審時表示,在自己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協議中,對方並沒有就隱形防盜網提供樣圖,現在國家也沒有明確的概念和行業標準,故該協議屬於合同約定不明,約定不明的合同無法履行。
經過審理,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法院認爲,該物業公司是開發商委託管理的前期物業公司,已經依法取得了小區的物業管理權,韓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了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協議合法有效。韓女士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關於裝修的禁止性規定,也違反了建設部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關於禁止改變住宅外立面的規定。因此,法院支持物業公司的請求,判決韓女士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陽臺玻璃,並恢復原狀。
一審判決後,韓女士不服,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了上訴,福州中院近日終審維持原判。
(金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