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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上班,徐女士新購了一套復式商品房。買到房子後,她找了多家裝潢公司對房屋進行設計,希望能夠打造出一個有著自己特色的夢想之家。多方比較後,徐女士選擇了一家裝潢公司。
促使她作出選擇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這家公司的報價最低。隨後,裝修公司出具了室內設計圖,雙方認可後簽訂了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工期為3個月,工程總價13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徐女士即支付了3.96萬元的首期款。
原本以為3個月後就能收獲裝潢一新的新房,卻不料在開工兩天後就遇到了阻礙。裝修隊進駐新房的第二天,徐女士就接到了工頭打來的電話,稱『我們現在要拆除承重牆及其上所附的配電箱,還需要增加布線工程量,原來的預算不夠了,要增加費用8500元』。
徐女士拒絕了對方的要求,裝修隊也旋即停了工。因為新房出現爭議無法裝修入住,徐女士只得在附近另租了一套房屋,月租金為4000餘元。
在接下來的一年多時間內,徐女士與裝潢公司就這套房屋的裝修方案及費用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在消保委參與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徐女士將裝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退還已經支付的3萬餘元首期款,並支付4萬餘元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裝潢公司不當地提出增加工程款是導致本案糾紛發生的起因,其後擅自停工、自行撤離更是激化了矛盾。雙方雖多次協商、溝通,均未果,自停工至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之日已8月有餘,裝潢公司仍未有任何復工之跡象,足以視為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徐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應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雙方解除裝修合同,裝潢公司返還徐女士預付款3萬餘元。 (周柏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