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廣東省教育廳教研室原科長黃偉民受賄131萬餘元,10日下午被廣州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黃偉民是借推廣發行中學生《時事》雜誌之機,私自與發行站達成利潤分配協議,以回扣的形式私吞發行站利潤,以此構成受賄。
今年57歲的黃偉民,於1991年調入廣東省教育廳德育處工作,負責政治課、思想品德課的教研指導工作。1998年,德育處安排黃偉民、李維忠(同案人)負責推廣、發行中學生版《時事》雜誌。受時任德育處處長指示,黃偉民與發行站負責人譚某口頭協商發行事務,商定發行處負責訂單等事項,德育處負責雜誌的推廣、宣傳及落實徵訂等工作,發行站將總銷售額的5%留下作發行利潤,支付相關印刷、發行、郵寄等費用後,其餘歸德育處。
1998年9月至2000年7月,譚某多次支付《時事》雜誌的利潤約200萬元。經處長同意,由黃偉民以發放勞務費的名義,分給德育處推廣發行的有關人員,其中黃偉民、李維忠各分得約40萬元。2000年,原廣東省教育廳、省高教廳合併,2000年至2003年間,譚某多次支付發行利潤183.3萬餘元給黃偉民,黃偉民與李維忠各自分得91.6萬餘元。
早在1997年,廣東省教育廳的文件就明確規定,嚴禁各處室搞有償服務,並不得隱瞞收入。法院認爲,黃偉民等人違反該規定,實質是利用職務便利,把本該屬於發行站的利潤以回扣的形式收受私吞。黃偉民編纂、推廣、發行《時事》雜誌,是其職務範圍內的事,勞務費的說法不成立。
因有自首情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對黃偉民判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違法所得13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悉,黃偉民案發前在南方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案發後退贓130萬元。(董柳)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