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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家賠償法》與檢察工作的銜接
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中,檢察機關處理各種違法犯罪案件,就是一個化解矛盾,修復社會創傷,減少社會對抗,重塑社會和諧的過程。因此,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國家賠償既是風險社會的保險機制,又是實現公共負擔平等的平衡機制,更是平衡國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受害人三方關係的重要機制,充分發揮這些機制在社會生活中的保障作用,纔可避免因國家賠償工作的疏失而導致蝴蝶效應的產生。新的《國家賠償法》規定,檢察機關對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有監督職責,檢察機關既是賠償義務機關,又是賠償監督機關,這進一步豐富、拓展了檢察機關履行法律職責的途徑和方式,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所取得的又一大進步。
一、新《國家賠償法》的變化和要求
(一)《國家賠償法》的重要變化
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充分體現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精神,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法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專門規定賠償監督權、救濟權
新《國家賠償法》規定如賠償請求人對決定不服時如何救濟,賦予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所做的賠償決定合法正確與否進行監督的職責,保證人民法院決定的公正、公平、合法。
2、取消了刑事賠償確認程序
新《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刑事違法“確認”前置程序規定,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並限定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的時間以及賠償請求人有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的權利,申請刑事賠償更加方便快捷。
3、取消了“違法”作爲國家機關賠償的必要條件
新《國家賠償法》取消了違法才賠償的規定,只要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就應當賠償。在刑事賠償中,無論採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時是否有犯罪事實,只要當事人最終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就可獲得賠償。
4、明確規定了舉證責任引進舉證倒置原則
新《國家賠償法》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和受害人各自應負的舉證責任,同時規定特殊情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強了賠償機關的舉證責任。
5、完善賠償程序和期限的規定
新法增加有關期限要求、辦理程序、方式及協商賠償制度的規定,賠償的程序、期限更加明確、具體,可操作性更強,避免案件久拖不決給受害人帶來的二次傷害,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協商賠償的規定,有利於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6、增加了精神損害等賠償項目和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新《國家賠償法》除了增加精神損害賠償外,還增加了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須的費用。對於造成財產損害的,增加了“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規定。同時還明確規定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保證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
(二)新《國家賠償法》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
根據前面所述的《國家賠償法》修改後,基本原則、具體範圍和程序等多方面發生了較大變化,檢察工作有很多方面要作進一步提高。主要包括對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有更高的質量要求;要求更嚴格地控制逮捕措施的適用;自偵案件的拘留措施需要經受法院賠償委員會的審查;涉案財物的處理與檢察機關賠償責任直接相關;監所檢察部門對監管場所賠償義務的連帶責任等等。
二、新《國家賠償法》對檢察工作的意義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主題,檢察幹警的使命就是忠實履職,弘揚法治權威,構建社會和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新《國家賠償法》,對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預防和減少社會管理風險,尤其是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廉潔執法,更加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具有重要意義。衆所周知,法律監督是指檢察機關運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依照法定程序,檢察法律實施過程中有無違法情況,對違法進行督促糾正,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法律正確實施的
一項專門活動。按照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訴訟中具體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有牢記使命,樹立客觀公正的理念,纔可能保證法律監督活動以客觀的立場,維護法律公正實施,維護法制權威。就具體的刑事訴訟活動而言,檢察機關是唯一能參加訴訟各個環節的機關,其職權具有主動行使的特性,在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公正處理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肩負着維護整個訴訟活動客觀公正的重大責任。
黨的十七大把堅持民主法制作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本原則,規定了必須“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加強社會和諧的司法保障”,“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毫無疑問,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報告中的這些重要精神,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新《國家賠償法》,其中最大一個亮點是增設了檢察機關對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監督職責,這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法律監督制度,對檢察機關履行法律職責產生了深遠影響。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有利於促進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使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規範化;有利於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社會誠信友愛,激發社會活力,維護社會的安定有序;有利於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維護國家資源和自然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