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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酒駕,情節有輕有重,將分別受到怎樣的處分呢?近日,溫州市紀委開出一份內容細緻的處分辦法,根據4種不同的情形給予相應的處分,最嚴重的可開除黨政公職。(11月16日人民網)
從相關報道來看,不少公職人員酒駕後照常上班。這說明,儘管“公務員酒駕雙開”已經納入黨紀國法,但實施情況還不太理想。而且,各地基本處於自由裁量狀態,因此,制定統一的處分標準,有利於相關的規定落到實處。
問題是,在一個熟人社會,尤其是在地方官場小圈子,很多公職人員與地方交警部門、司法機關都比較熟悉,交警部門能否發現酒駕公職人員或者認定其行爲爲酒駕,司法機關能否對酒駕公職人員作出起訴和刑事處罰,還有待觀察。因此,溫州有關方面要想讓《溫州市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爲處分辦法(試行)》落到實處,需要對公職人員、交警部門、司法機關進行有效監督,以防止出現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在筆者看來,溫州各地對酒駕公職人員的處分處於自由裁量狀態,說明這種情況不僅存在於溫州,全國其他地方也存在自由裁量的情況。因爲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後,僅溫州、杭州等部分地方制定了比較詳細的處分辦法,很多地方還沒有公職人員酒駕的具體處理辦法。所以,建議有關部門出臺全國版的“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爲處分辦法”,像溫州的辦法一樣越細越好。
無論在什麼地方,公職人員酒駕行爲的性質顯然是一樣的,那麼,就應該有統一詳細的處分標準,作爲刑法修正案(八)的配套制度。溫州處分辦法的一些規定,也值得有關立法部門參考借鑑,比如說,如果存在違規駕駛公車、肇事逃逸、找人頂包等情形的,將從重或加重處分,就很有現實意義。
今年4月份,有媒體報道,酒駕入刑近一年來,全國酒駕、醉駕降幅均超過了四成。儘管沒有公務員酒駕醉駕的相關數據,但可以肯定,公務員酒駕醉駕也是下降的。也就是說,無論是酒駕入刑還是“公務員酒駕雙開”,都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從溫州實踐來看,針對公職人員酒駕還需要更細化的處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