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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溫嶺虐童案”以公安機關認爲需要補充偵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暫告一段落。雖然公安機關將繼續偵查,案件並無最終結論,但很多公衆認爲,只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才能對頻頻發生的虐童行爲有足夠的震懾力。
肇事者的種種虐童行爲,確實令人憤慨。案件發生至今,公衆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規定虐待兒童這一罪名,呼籲儘快虐童入刑;另一方面是對女教師的行爲定性,即肇事女教師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應該適用何種罪名,處以何種刑罰,如果不構成犯罪,應該怎樣處罰?
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的研究者和刑法學界較爲一致的觀點是:對肇事者行爲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仍須以現行立法和基本法理爲依據,雖然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罪名中沒有虐待兒童罪,但並不意味着,虐待兒童就不構成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介紹說,我國的法律中,對於人身傷害分爲兩種處罰:毆打他人的治安處罰和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的刑事處罰。按故意傷害罪處理,前提是造成一定傷害程度,而此案中肇事者實施拎耳、扔垃圾桶、膠帶封嘴等虐童行爲時,受害者是達不到輕傷等級的,因此,難以用傷害罪處罰。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張雪梅一直關注“溫嶺虐童”案的進展。她認爲,儘管當地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將肇事者刑拘並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已經引起了爭議,但以尋釁滋事罪立案,已經是相對最合適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