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肇事者實施的行爲與虐待罪規定的情形最爲相似,但虐待罪的犯罪主體和犯罪對象要求是在家庭成員之間,而幼兒園教師和學生之間顯然不屬於這種關係。
張雪梅表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需要其他法律配合,對未成年人具體權利的保護和對侵害未成年人權利行爲的處罰,需要通過其他法律實現。《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了禁止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原則性規定,同時規定如果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不能在每次虐童案件發生後,我們都來討論立法滯後,從不斷髮生在家庭、學校的虐童案件中可以看到,現有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和手段沒有得到很好實施。執法者如果對一次次發生的案件中的肇事者、責任人處罰力度不夠,甚至沒有處罰,即使在刑法中規定再多的罪名,依然得不到適用。”張雪梅說,“以虐待罪爲例,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最終被定罪的很少。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兒童可以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如果發生一件就處理一件,不縱容和姑息對兒童的暴力,此類案件一定會減少。”
張雪梅認爲,對於溫嶺這一案件,即使最終司法機關認爲肇事者的行爲不屬於犯罪,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能找到足夠的法律依據,對她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目前的關鍵在於,要在已有法律中找到依據嚴格執行。
張雪梅認爲,針對此類案件,完善立法是必要的,兼顧刑法的適度穩定性,可以參照遺棄罪的立法規定,將虐待罪的犯罪主體從家庭成員擴大爲“對年老、年幼、患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助義務的人”,不用再增設單獨的虐童罪罪名。同時,可以增加一款規定,“虐待幼童情節惡劣的,從重處罰”,以昭示對幼童身心健康、人身權利的特別保護。這樣,不僅解決了非家庭成員之間虐童問題的法律適用,同時,又爲對虐童行爲的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