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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通訊員肖鈺今年5月20日,鍾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陳某借款2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一個月之內歸還,鍾某同時向陳某出具了借據。此後,鍾某並未歸還借款,陳某多次催還未果。因借款時,鍾某與聶某是夫妻關係,陳某認爲該債務屬於鍾某與聶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因此將鍾某和聶某一併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25萬元。
近日,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判令鍾某、聶某共同歸還陳某借款本金25萬元。
-以案釋法關係存續丈夫欠錢妻亦擔責
法院認爲,該案屬民間借貸糾紛。鍾某與陳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因此,鍾某應按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根據法律,鍾某所欠的錢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除外。本案中,鍾某向陳某借款時,鍾某和聶某是夫妻關係,且二人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屬於除外情形,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