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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某通信運營商簽訂了一份《靚號使用協議書》。在履行完了約定的3年最低消費額義務後,竟還被扣劃最低消費費用,運營商給出的解釋是曾發出通知,最低消費應爲終身制。近日,法院審理後,認定終身最低消費爲霸王條款,當屬無效。
2007年11月19日,福建省莆田市某通信運營商與張某簽訂了《靚號使用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在協議生效之日起36個月,乙方保證其月消費能力達到800元,若乙方出現月消費能力達不到協議規定標準的情形時,乙方同意甲方從預存話費中扣收差額部分。協議書同時規定,通信企業的其他有關業務規定及服務規定,包含任何與本協議內容相關的辦法、方案、規定均爲該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而在此協議簽訂之前,該公司曾發佈《關於靚號規則的通知》,規定有關靚號最低消費約束期爲終身制。
3年後,張某2011年12個月共消費話費等計1653.6元,而通信運營商則依然依據每月最低800元的額度收取了張某的話費9600元。協商不成,張某將通信企業告上了法院。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爲,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中,《關於靚號規則的通知》中有關最低消費約束期爲終身制的規定,屬加重消費者責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該通知內容有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該條款應依法認定爲無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張某已按約履行了36個月的合同義務。據此,法院判決運營商收取的9600元中,應將多收的話費7946.4元返還給張某。 (黃健忠林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