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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顏斐)朋友好意借錢給張某,張某卻有意在借條上籤錯名。借條到期後,還四處躲債。近日,通州法院判決張某還款1.7萬元。
胡某因張某借款不還起訴到法院,承辦法官通過電話與張某取得了聯繫,張某稱欠條上的簽名並非自己身份證上的真實姓名,僅是同音而已,自己不會到法院應訴。後法院向張某郵寄的司法專郵也被拒收。
庭審中,胡某申請了借條中的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借條上的張某即是本案被起訴的張某。法院認爲,張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爲其放棄了答辯及質證的權利。法院對胡某提交的欠條予以確認,認定借條上的張某即本案被起訴的張某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