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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董柳、通訊員馬偉鋒報道:颱風天,刮落了天台上的鋁合金梯子,剛好砸中了樓下的三歲女童,造成十級傷殘。因颱風原因造成的高空墜物,屋主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15日,廣州市中院提供的一則案例給出了清晰的答案:如果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且沒有盡到謹慎的安全管理義務,就要擔責。
2009年出生的阿任與父母租住在廣州市荔灣區西坑新村七巷A房。住在同一棟樓的則是樑某、周某夫婦及其女兒阿賢。
2011年9月29日,時值廣州刮颱風及下雨。當天中午12時許,樑家放在五樓天台斜靠在牆邊的鋁合金梯子,由於沒有固定好,致使鋁合金梯子從五樓樓頂直接墜落到一樓地面。
砸中了正在行走的阿任,致使阿任頭部傷口出血不止。阿任的父母聞訊後,當即將她送到珠江醫院搶救。
2011年11月28日,受荔灣區公安分局衝口派出所委託,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阿任進行鑑定,認爲阿任顱腦損傷的程度爲輕傷,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其顱腦損傷的傷殘程度爲十級。12月22日,阿任父母向廣州市荔灣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樑某、周某、阿賢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17萬多元。
開庭後,荔灣區法院認爲,依法律規定,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雖然樑某、周某、阿賢沒有故意致使此次事件發生,但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3人作爲放置在居住房屋天台的鋁合金梯子的共同使用人,對梯子從五樓樓頂直接墜落於一樓地面,造成阿任受傷,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樑某、周某、阿賢應向阿任賠償84731.1元。
判決後,樑某、周某、阿賢均不服,提出了多項上訴理由,其中一項與颱風有關。
樑某、周某表示,事發當日是颱風天,電視、電臺、報紙都有公告颱風預警信號。阿任的父母在明知有颱風的危險情況下仍不顧危險帶她外出,其父母作爲監護人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妥善照顧、保護的責任,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發生事故的梯子是放在五樓的天台斜靠在牆上的,是颱風把它吹下來的,完全沒有人爲的因素,上訴人已經把梯子放好,已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不是颱風的原因絕對不會掉下來。”二審庭詢時,阿賢也堅持了颱風的說法。
廣州市中院終審卻認爲,“砸傷阿任的鋁合金梯子屬於樑某、周某、阿賢家庭所有,3人均爲成年人,理應對擱置在其居住房屋天台的梯子履行謹慎的安全管理義務,但很遺憾,在明知有颱風的情況下,未能將梯子放置到安全的地方或將梯子固定好,最終導致案發,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還認爲,阿任及其父母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不需承擔責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董柳、馬偉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