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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8日,廬江法院的立案庭受理了一系列案件,十二起案件均爲廬江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借款合同糾紛,十二個被告都是因爲拖欠原告的貸款,立案庭的法官們瞭解基本案件事實後認爲案件很簡單、法律關係也很明確,認爲此類案件採用立案調解,既能減輕當事人訴累,又能很快化解紛爭,一定會收到很好效果。
在徵得原告同意按照立案調解程序處理的意見後,10月30日,立案庭汪庭長帶領立案庭法官一行四人來到了“事發地”冶父山鎮,兵分兩路,每組負責6起案件,逐一去被告家裏上門調解。鄉村道路泥濘,四位法官顧不上腿腳上的污泥,馬不停蹄分別趕到十二個被告的家中。經過一早上調解工作,2起案件的被告當場支付,3起案件被告與原告達成了立案調解協議,還有1件,被告方支付了利息後,原告同意先撤訴。可以說此次立案調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立案調解有其高效快捷、成本投入低、解決糾紛徹底的獨特優勢,往往能收到很好的社會效果,受到當事人的好評。在廬江法院立案調解已經成爲立案庭法官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化解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立案法官在審查卷中的時候,對於有調解可能性的案件,均會及時、主動給原告打電話,向其詳細介紹法院立案調解制度的具體內容及其特有的優勢,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建議其選擇立案調解的程序。在清楚了有關規定的情況下,許多當事人從自身利益考慮,通常會同意接受立案調解。特別是在通過立案調解快速、便捷的解決糾紛後,一些當事人紛紛表示,如果不是法官耐心細緻的講解和引導,就不會選擇立案調解的程序,也不會便捷地結案。因此,引導當事人同意接受調解是立案調解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在具體調解過程中,法官會從“成本激勵”、“利益衡量”等綜合角度出發、讓調解工作事半功倍。
2010年,廬江法院就出臺了《廬江縣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立案調解的若干規定(試行)》,將立案調解的範圍、流程、期限、收費退費標準等一一細化,在院內大力提倡,把立案調解機制作爲本院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路徑,努力實現立案調解從解紛“配角”到解紛“主角”的轉型跨越,從民生的角度出發,有效減少羣衆的訴累,讓老百姓心頭的擔子儘快化解。
葉柄孫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