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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要求,其中“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是重要內容之一。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關鍵要看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哪些。在我看來,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有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不透明,公衆缺乏充分有效的救濟,司法不能滿足人民對正義的渴望和需求。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關鍵要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開和司法改革,讓人民信賴司法,依靠司法,通過司法獲得正義。
唯有司法公正方能保障司法公信。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往往取決於司法機關能否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爲了保障司法公信,必須樹立司法權威,確保獨立審判,實現司法公正。一要解決司法權的地方化問題,二要解決司法權威不足的問題,三要正確處理法院內部上下級關係和業務管理關係。當前,必須按照十八大精神,全面準確把握憲法要求,着重解決制約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諸多問題,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當然,司法的獨立和強大,並不意味着司法可以超越於社會之上,不受任何約束,也不意味着司法機關可以擺脫一切形式的限制,唯我獨尊。
唯有司法公開方能提升司法公信。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完善司法公開,加強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一要求對於提升司法公信力十分重要。儘管近年來司法公開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公開的範圍不斷擴大,公開的方式日益豐富,公開的效果開始顯現,但是,與公衆的期待和司法的屬性相比,仍然還有提升的空間。
唯有司法改革方能重建司法公信。當前,化解矛盾糾紛正在脫離法治軌道,陷入行政方式解決的誤區,出現了“信訪不信法”、“信權不信法”等現象。在一個法治國家,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最權威的糾紛解決途徑。不能因爲目前存在司法救濟不暢、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敗等個別現象而放棄司法制度,選擇人治的行政的方式。爲重建民衆對司法的信心,必須深化司法改革,建立起渠道暢通、充分全面的司法救濟體系,使之更加適應新形勢下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