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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張瑋報道張某辭職領取最後一個月工資時,發現公司抹去了他6天加班的加班費。當他找到老闆時卻被告知那6天是單位的正常培訓不算加班。
張某上個月辭去了工作,幾天前來到公司領取最後一個月的薪水。可是他發現自己工作的最後一個月,原本利用週末加了6天的班卻沒有被計入加班費。這裏裏外外就差了好幾百元,隨後張某便拿着考勤卡等找到老闆要求補加班費。
老闆聽罷表示拒絕,他解釋說,張某工作的最後一個月正巧趕上單位的培訓,而培訓則不應該記在加班之內。可是張某則回憶稱,單位所謂的休息日培訓就是將員工帶到外面做原本不屬於自己本職工作的銷售宣傳。張某認爲,這不應該列入培訓之內,而是單位變相加班的一種手段。因此他強烈要求老闆補齊他6天休息日的加班費。
◎律師說法:
融耀律師事務所的王梅律師說: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就叫“加班”。是職工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單位如果對員工進行培訓則應該利用上班的時間,選擇在休息日培訓或者如張某所說以培訓爲名義爲公司進行業務宣傳,那麼這樣的培訓應該被認定爲加班。公司就算在休息日做正常的員工培訓也是節約了公司的工作時間,公司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張某的老闆選擇在休息日培訓雖然沒有正面讓員工加班工作,但實際上員工仍然利用假日替公司謀取更大利潤。公司理應支付張某6天“培訓”的加班費。如果公司老闆仍然拒絕支付,張某則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