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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兩名『三輪出租車司機』因『加塞兒』發生爭執,一人倒地受傷,後其將對方告上法庭索賠。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人承擔同等民事責任,由被告承擔原告經濟損失的一半。
石某和喬某都是開『三輪出租車』的,均已年過六旬。今年夏天一日中午,喬某在塘沽某小區門口等客人時,石某將車停到了喬某車前。喬某不滿,雙方發生爭執。石某倒地受傷,後被醫院診斷為頭外傷、左肩部軟組織挫傷。
石某將喬某告上法庭。石某稱,喬某用手掌大力打他的太陽穴,並用雙手掐住他的手腕和肩部將他打暈,索賠醫療、誤工、交通費用共計3000元。喬某辯稱,當日石某突然過來『加塞兒』,還出言不遜,並表示自己並沒有動手,是石某倒在地上『詐傷』。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被告因停車拉活兒發生爭執,對糾紛的發生均有過錯。雖然原告未提供直接證據證實被告動手毆打原告,但雙方發生糾紛後原告即到醫院治療。《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能夠認定原告的傷情是在原、被告發生糾紛過程中產生,原、被告對原告傷情承擔同等民事責任。法院認為,原告已超過60周歲,其未提供證據證實有固定收入,故對誤工費不予支持。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為醫療、交通費用共800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400元。(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