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李庭煊)爲撿一個礦泉水瓶闖進高速,張老漢被貨車撞倒當場死亡,其兄妹遂起訴貨車車主及保險公司,房山法院近日判決家屬獲賠3萬多元。
庭審中,車主李先生提起反訴,並說明交警部門認定張老漢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自己不應賠償,且事故車輛受損,車內人員受傷,要求張老漢親屬賠償各項損失1萬多元。
根據相關法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無責賠償1.165萬元,車主李先生賠償約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