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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近日,魏女士向本報諮詢:她的父母多年前離異,後來父親魏先生一直在單位宿舍裏住。2004年,魏先生與同單位的李某再婚,結婚沒多久,其單位房改房,因爲李某的工齡比魏先生多一年,於是魏先生就使用了李某的工齡購房,但買房錢都是由魏先生支付的。2006年,魏先生與李某再度分道揚鑣,目前魏先生想將房子賣掉,雖然房產證上沒有李某的名字,可是單位的檔案裏有她的名字。就此,魏女士代父親魏先生諮詢律師,這套房子怎麼分配比較合理。
解答:魏女士所述的房子是其父親魏先生在與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至於出資比例和購買方式都不影響這套房子系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雖然這套房子只寫了一方名字,但是在分割時應當均分。同時,賣房子時需要夫妻雙方意見達成一致,不可以單方出賣,這是婚姻法對弱勢羣體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