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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靖)將購買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出售後,反悔起訴,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後,買房人又起訴索賠房屋升值所致差價。今天上午記者獲悉,海淀法院支持了買房人的訴訟請求。
2009年7月,韓某將自己的經濟適用房賣給王某,後又反悔起訴,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由於房屋購買未滿5年,按照國家相關政策不允許上市交易和過戶,法院遂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支持韓某的訴訟請求。
韓某要求王某騰房,卻又被王某起訴。王某稱,房價上漲,韓某因加價不成才反悔的,現在房屋已具備交易條件,韓某應賠償房屋升值導致的差價。但韓某不同意,僅願退還王某所交購房款。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又簽了一份補充協議,內容爲“韓某承諾房屋滿5年後將房屋過戶給王某,若到期不能過戶,視爲買賣合同自始無效”。可見,雙方均知曉房屋性質,都存在主觀過錯。法院認爲,韓某作爲房屋所有權人,在買賣關係中佔主動地位,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而王某未認真審覈房屋性質,亦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最後,法院判定售房人韓某承擔70%的過錯責任,買房人王某承擔30%的過錯責任。法院對該房屋在合同無效時的市場價進行了評估,確定了房屋差價,按責任比例判令韓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此夏文慧法官特別提示:買賣二手房屋時,務必嚴格審查房屋性質,購買違反國家政策的房屋存在很大風險,將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