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蘇高院11月28日公佈了由泰州市中院一審、江蘇高院二審的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團體部負責人、副總經理王付榮挪用資金、集資詐騙案,其中涉及王付榮截留保費達5646萬餘元,暴露了新華人壽的巨大管理漏洞。
據瞭解,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間,被告人王付榮利用職務之便,從本單位收取的團體長險保費中非法截取5646萬餘元,其中3400萬餘元被其投入個人開辦的泰州市衆誠乳業製品有限公司等單位用於營利活動。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間,爲彌補挪用虧空,王付榮在明知自己對泰州公司團體部已無管理職能、泰州公司團體部已停止接受團體保險新業務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險合同專用章”、另行租賃辦公場所,以“發放工資和獎金”等利誘指使泰州公司相關人員繼續違規經營團體長險業務,採取“收取保費”、“整單退保”等手段騙取資金,期間收取“團體長險保費”計人民幣30221萬餘元,其中僅有60萬元繳入公司賬戶並承保,另從公司承保系統退出資金10519萬餘元,兌付、退保計23035萬餘元,仍處於公司有效承保狀態的金額計4609萬餘元。
期間,被告人王付榮個人佔有使用保費計人民幣17706萬餘元,其中4920萬餘元被用於兌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資金,其餘被用於個人辦企業、揮霍、隨意處置等。2009年10月9日,在無法兌付投保人到期保費的情況下,退還3500萬餘元資產,案發後公安機關僅追回800.7萬元、價值280萬元的汽車7輛、價值71萬餘元的南通志誠網吧等,發回江蘇分公司。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爲,被告人王付榮行爲分別構成挪用資金罪、集資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丁國鋒)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