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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樓上住戶在供熱單位打壓試水中發生跑水,滲漏後殃及了樓下住戶。雙方以及供熱單位爲此出現爭執後,樓上住戶以自己對打壓試水一事事先不知爲由,拒絕對樓下住戶進行賠償。三方爲此對簿公堂後,兩審法院都認爲在供熱單位事先已用公示方式進行通知的情況下,其自身無責,而樓上住戶難辭其咎,均判決其對樓下住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011年10月15日下午,濱海新區漢沽集中供熱管理處(以下稱供熱處)對漢沽新開中路上的一小區採暖設施進行打壓試水。此前,供熱處已經用公示方式進行了通知,要求各住戶家中留人。但在試水過程中,居民顧某因走訪親友未歸,家中無人,一暖氣片上的銅製放氣閥發生跑水,不斷積累中,滲漏到了樓下王某的家中,造成王家多項財產發生損失。
樓上樓下的鄰居以及供熱處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而打起官司,王某申請對自己的財產損失進行了價格評估。某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鑑定結論是:王家的財產損失總計7100元整。王某墊付鑑定評估費300元。王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顧某、供熱處賠償其財產損失12113元。庭審中,顧某不同意賠償的主要理由是:供熱處未按規定的時間通知她對供熱管道進行打壓試水。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均認爲,供熱處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規定,在正式供暖前定期對用戶供暖設施進行打壓試水,以履行其供暖義務,並按供熱合同約定提前三天履行了通知義務,且顧某家漏水部位並非供熱處負責管理維修的公共部位,所以供熱處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也因此,顧某以其對打壓試水事先不知爲由,拒絕承擔給王某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用熱戶的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第34條規定:“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用熱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用熱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用熱戶承擔責任。”顧某作爲其居住房屋權利人之一,應對王某的財產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判決顧某賠償王某各項財產損失人民幣7100元整,並承擔鑑定評估費300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