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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錦尉近日,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聯合發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辦法,要求不得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超標準報銷差旅費,用公款購置、建造、裝修私房,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用公款支付應當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公款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費用,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以各種名義發放用車補貼等,設置了“十二條高壓線”。
禁令下達,人們拍手讚許。筆者近期在晚報評論版議論過職務消費問題,相關規定又密集出臺,看來職務消費受控是反腐倡廉的一個難點,一個關注點。國企負責人是一羣特殊的“企業家”。他們既掌管着企業,又有“官員”背景,本質上,國企負責人被視爲官員,恐怕更爲合適。國企負責人同官員一樣,消費的其實也都是公共財富資源。而金融企業管理者,比之在黨政系統內的同級官員,收入要豐厚得多。而我國的市場化進程中,經理、董事長選擇的市場化水平明顯低於發達國家,一張“任命書”決定一個高官的“財運”是實際存在的。
既然稱爲“職務消費”,其“對與錯”、“罪與非罪”的界線較難劃分。即使執行了,“變通”的空間依然不小。比如“豪華裝修”,何爲“豪華”,標準是什麼?因此,如今的購置公務車已經具體到“什麼牌子”,什麼排量、什麼價位,才具有“操作性”。
制度具有“剛性”特徵,關鍵在執行。習近平總書記說,“打鐵還得自身硬”。遵守制度規定,首要的是領導先行一步。例如職務消費,主要由領導的行爲引出,企業負責人有這種需求(也允許制度範圍內有這種需求),一般員工有多少職務消費?而執行這種制度的難度在於:央企負責人擁有該單位“人財物”的支配權、審批權,各類報銷單據的簽字筆,在他手中。於是,職務消費的受控,一定意義上需要相關的負責人“自我覺悟”、“自我約束”、“自我淨化”、“自我革新”。
末了,制度可稱爲“檯面上的遊戲規則”,社會上還盛行“檯面下的遊戲規則”,即“潛規則”。我們需要直面潛規則氾濫的“社會痼疾”。再以職務消費爲例,這類消費大致可分爲三類:第一類是按制度規定的職務消費,社會是允許的;第二類是過度膨脹的職務消費,我們應該予以制止和糾正;第三類是巧立名目、變換手段、更爲出格的“職務消費”,我們應予以堅決反對、勇敢舉報。而後兩種行爲常常會以“潛規則”面貌,“予以放行”。這,說到底是一種制度外的“特權”。十八大報告說:“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必須自覺遵守廉政準則”,“決不允許搞特權”。可以這樣認爲,反腐倡廉的成功,很大程度上看我們反制度外的特權“反了沒有”、“反得徹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