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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種食品可能會對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較大危害,那麼來自同一產地的同類食品也將被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今天上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曾經一度被刪除的對問題食品實行區域退市等“臨時控制措施”再次出現在了修訂草案修改稿中,而一審稿中被刪除的食品犯罪終身禁入也同樣再次被寫入。
規定1
食品發生危害控制同產地同類食品
從去年9月起,現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開始啓動修訂。此前的徵集意見稿中,曾經提出過區域退市制度。但在今年9月的一審稿中,則刪除了這一制度。參考北京奧運和60年大慶的經驗,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在某種食品可能對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較大危害的情況下,對來自同一產地的同類食品應採取臨時控制措施。
據此,修訂草案修改稿中特別增加了一條規定,將“臨時控制措施”重新加入。規定指出: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採取相應的臨時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風險消除或者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並向社會公佈。
背景
廣東潮安果脯蜜餞曾被整體退市
自2007年至今,北京一共實行了9次區域退市措施。而在這9次區域退市當中,曾經造成一時轟動,也是影響最大的一次,應該算是2005年對廣東潮安果脯蜜餞的整體退市事件。潮安果脯因多次檢測出不合格產品而被公示下架,最多被下架17次,北京各大超市紛紛下架所有潮安果脯,重慶、成都等其他城市也均效仿,使得500多家果脯企業遭受沉重打擊。
規定2
食品犯罪終身不得生產經營食品
在今年4月的食品安全條例徵集意見稿中,曾經專門提及“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投資食品行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但這一點,在9月的一審稿中已被刪除。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追責,對於觸犯刑律的責任人除了追究刑事責任之外,還要加大信用懲戒的力度。
在今天上午審議的修訂草案修改稿中,記者發現,修改稿已經將這一建議納入。規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規定3
作坊食品擬編制全市指導目錄
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實行目錄管理,編制全市的指導目錄並明確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生產加工條件和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還應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規定4
食品攤販將“劃界定時”經營
在規範食品攤販的經營行爲方面,修訂草案修改稿指出,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羣衆、合理佈局、保證安全的原則,劃定臨時區域、規定時段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社會公佈。劃定的臨時區域應當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200米範圍以外,並不得佔用道路、橋樑、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設攤經營的場所。食品攤販不得在臨時區域和規定時段外經營。
規定5
攤位上應懸掛食品攤販經營證
今後,市民在小攤上購買食品,將可以憑藉攤販攤位上懸掛的“食品攤販經營證”來認“證”消費了。按照修訂草案修改稿的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食品攤販申請人發放“食品攤販經營證”。食品攤販經營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食品的品種、經營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懸掛食品攤販經營證,並不得轉讓、塗改、出租、出借食品攤販經營證。無證照的流動生產經營食品行爲將被城管查處。
規定6
與周邊地區實行食品安全協作
修訂草案修改稿提出,鼓勵外埠優質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京銷售。市食品辦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引導本市大型食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食品物流配送企業、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等與外埠進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實行對接,爲外埠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服務和支持。
規定7
農藥經營者也將實行名錄管理
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農業行政部門制定並公佈符合國家和本市農藥管理法規規定要求的農藥經營者名錄和名錄管理辦法。採取措施落實農藥補貼政策,引導使用者購買安全農藥。
背景
“可能有人從來沒吃過藥,但是肯定沒有人沒吃過農藥。”這句調侃多少反映了蔬菜水果農藥殘留令人憂慮的現狀。北京現在共有農藥經營單位1303家,經營規模普遍偏小,多爲個體經營,經營人員也大多沒有受過專業教育,經營條件大多不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