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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韓根南)自內蒙古來滬經商的呂某,身患肝癌不幸離世。他生前留下數份借條,其中一份的債務人是居住在本市彭浦新村的王女士。呂某的妻子和女兒千里迢迢來滬,要求王女士還債。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判決王女士償還呂某的妻子和女兒借款4萬元。 2010年4月1日,王女士向呂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中寫明,因家中有急事需向朋友呂某借款20萬元,於同年7月31日歸還,若歸還不了,願將寶山區大華房屋轉讓出售以還借款,若不歸還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同年12月2日,王女士又在向呂某出具的借條中寫明,借4萬元,於次年1月30日歸還,如歸還不了,願將寶山區大華房屋朝東小房間無償給呂某使用,錢歸還了呂某搬出。
2011年7月,呂某經醫院診斷得了肝癌,患病期間,他將王女士出具的借條交由其妻子和女兒保管,呂某於同年10月12日去世。今年1月18日,呂某的妻子和女兒在內蒙古公證處辦理了繼承人遺產的公證。
審理中,呂某的妻子和女兒認爲,對於20萬元的借條,因呂某死亡前未向家屬說明或交付王女士是否已經還錢的證據,故將另行收集證據後另行主張權利。在本案中要求王女士歸還4萬元。因王女士未到庭參加訴訟,致調解不成。
法院認爲,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提供了被告簽名的借條證明被告向呂某借款4萬元的事實,呂某死亡後其債權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兩原告系呂某的法定繼承人,對於被告向呂某的借款,兩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現兩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4萬元,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對於20萬元借款,原告要求待有證據證明是否交付借款的事實後另行主張權利,可以採信。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被告對自己權利的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