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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暢今年9月,廣東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長謝龍生實名舉報該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鄭北泉,稱其與一涉毒團伙關係密切,充當保護傘。近日中共清遠市紀委通報稱,鄭北泉因涉嫌徇私枉法和嚴重經濟問題,正被立案檢查。
這次舉報案,多多少少改變了我們對官場內部舉報的習慣看法。一直以來,內部舉報很少被視作常規反腐的固定動作,權力傾軋、人事鬥爭的現實因素總是揮之不去。舉報過程也似乎少不了魚死網破,撕破臉、人身攻擊時或有之,而舉報動機就經常性地被拿來說事,以至於自我開脫、官員庇護的辯詞就是舉報人動機不純,彷彿腐敗、反腐如果少了道德色彩,輿論都不可能有關注的興趣。
我們當然希望內部舉報都是出於“大是大非”,但現實的力量常常牽絆着“大是大非”。謝龍生是逐級向上反映情況,網帖不是其所發,可能源於內部信息的泄漏,也就是說舉報超出內部控制的範圍。旁人並不知道內幕,但這些細節,某種程度上說是對官場秩序的一種冒犯,謝是如何權衡的?問題值得深思。
即便不是官場,論一般的組織,“越級”都被理解爲不和諧,不講大局。等級秩序被擾亂,人情世故被忽略,一團和氣的組織關係出現了不穩定因素,同事怎麼看,上級怎麼看,以後的工作如何相處?所謂“官場內鬥”,其實是對一般狀態下組織紀律、部門規則、上下級關係的“違抗”。
舉報是反腐的一種方式,每個人的正當權利也應受到保護。無論舉報者是官員還是其他機構和個體,調查處理都無關動機論、陰謀論。舉報者要爲自己的行爲負責,惡意、不實的舉報,損害他人權益,要付出代價,但反映的問題,不能泥牛入海,沒了迴音,更不能由此滋生報復、迴護等陰暗的操作。
從這個意義上講,舉報需要更好的條件。當然,舉報本身又只能視爲有限的方式,內部監督需要進一步突破僵化、封閉的環境,並與外部監督、法律程序實現有效銜接。“官場內鬥”、發帖子,直到把事情鬧大,訴諸輿論倒逼內部調查,這種現象如果持續,人們又會怎麼看待內部監督?這是官員實名舉報背後的深層問題。(摘自《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