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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有話
照
站在客觀的角度看,最低消費折射出的其實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之間的矛盾。我們主張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也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只有兩種權利相互平衡,兩者的關系纔能處於和諧。
今天看到一則關於銀行下調刷卡手續費的新聞,內容中順帶又牽連出了時下不少商戶都設置了刷卡最低消費限定這個問題。想一想,最低消費這個東西還真是無處不在。上小超市裡刷個卡,人家告訴你最少消費10元纔能刷,於是,麻煩你再多買點啥吧。外出吃飯的門檻更高,消費不足100元的不讓刷卡。
細想想,何止刷卡如此,付現金又怎樣,也一樣繞不開『最低消費』這道坎兒。進包間吃飯有最低消費,到酒吧拿卡座有最低消費,去哪兒哪兒喝個東西要坐臨窗的位子也很可能有最低消費。日常咱們打電話,還是有包月套餐的最低消費。如果是參與附帶有優惠贈送的項目,那更加要被綁定各種各樣的最低消費了。
到底什麼是『最低消費』呢?一般來說,這是指經營者單方面規定的、對進入其經營場所或使用其服務項目的不特定消費者一律適用的合同條件。消費者對此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要麼接受,要麼離開、放棄。
最低消費究竟是從哪一天開始出現的?沒人說得清,反正消費者們稀裡糊涂、不情不願地最後就那麼無奈地被動『接受』下來。作為短缺經濟時代的產物,設置『最低消費』標准曾是全國許多服務行業的一種普遍現象。然而,這種『被動』的接受注定不會一直下去,總有一天是要被『主動』打破的。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因最低消費引發的糾紛也不斷發生。
有研究者分析指出,最低消費之所以能大范圍地存在,一是因為短缺經濟條件下服務終端發展不夠充分,二是緣於公款消費的支橕。那麼,為何在同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最低消費』還能存在?關鍵在於它能夠給商家帶來大量的非合理利潤。
今天,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已得到充分尊重,『最低消費』卻堂而皇之地侵害著消費者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這意味著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在哪家商場或服務場所消費或不消費的權利,有自主選擇消費多少的權利。經營者設定『最低消費』不僅剝奪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更讓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權無從談起,這就是違法。說白了,『最低消費』的本質與『霸王條款』無異。
不過,站在客觀的角度看,最低消費折射出的其實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之間的矛盾。通常情況下,在餐飲、娛樂等消費場所,經營者事先給消費者規定最低消費額,使消費者在消費中失去了一定的自主選擇權,這種做法違反了消法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應當予以糾正的。但現在很多消費場所為提高服務質量,體現優質優價,對大廳和包廂消費實行區別對待。在大廳消費沒有最低消費限制,而在包廂消費則規定了最低消費額,由於包廂的服務、環境、設施都有別於大廳,經營者的這一做法也有其合理性,顧客如果覺得包廂最低消費額過高,完全可以選擇在大廳接受服務,並沒有影響到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我們主張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也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只有兩種權利相互平衡,兩者的關系纔能處於和諧。周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