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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邢某擬合作成立新公司,新公司主要以應用軟件及金融軟件的開發服務爲主,該公司相關研發主要以邢某提供的技術力量支持,故邢某對新公司的成立至關重要。而邢某屬於從國外留學歸來創業,雖然有相當的研發實力,卻沒有資金,王某有資金卻得依靠邢某的研發能力。兩人簽訂《公司投資合作協議》,約定王某以現金方式出資260萬元,佔50%的股份;邢某以其研發能力和技術能力出資,佔50%的股份。於是,雙方同意邢某不直接以研發技術能力出資,王某另出資260萬元,代邢某出資,股權登記爲邢某。如此一來,新公司能否成立? ◎律師說法:
山西鋒衛(天津)律師事務所郭偉平律師解釋: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研發能力和技術能力難以用貨幣估價並且進行轉讓,邢某以研發能力出資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王某代邢某出資,即解決了資本出資不實的問題,不會遇到公司登記的難題,又得到了想要的技術。甲乙雙方的這種約定也是在雙方自願公平的原則下籤訂的,應爲有效。
時報記者許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