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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劉女士自2009年起每月爲兒子、兒媳墊付房貸,後小兩口離婚,劉女士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償還這筆款項。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該款應作爲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償還原告。
被告張強、李萌原系夫妻,原告劉女士系張強之母。劉女士訴稱,二被告於2011年10月經法院判決離婚,而自己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的兩年多時間裏,每月爲他們墊付房貸600元至800元不等,累計達2萬餘元。劉女士認爲,該筆款項系二被告共同債務,現二人已解除婚姻關係,該筆款項應如數償還,並支付起訴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間的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
庭審中,張強表示同意母親的訴訟請求。而李萌辯稱,原告是在二被告鬧矛盾期間,拿着其子的工資卡代爲交付房屋貸款,而不是墊付,不認可原告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爲,李萌對其主張未舉證證實,且劉女士、張強均不認可其主張,故法院不予採信。原告並無義務爲二被告支付房屋貸款,現二被告已經就原告的支付行爲而獲益,故該款應作爲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償還原告。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原告房屋貸款;原告主張的利息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