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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許超聲)昨天,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了《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三項退市制度配套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 《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後,應進入退市整理期,並在上證所的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爲30個交易日,但期間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間不得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東大會同意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並終止重大重組等事項,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若不同意的,公司可繼續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其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票將被摘牌。
《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規定,退市公司自其股票進入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其他場外交易市場轉讓之日起的12個月後,可以向上證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對於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證所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
深交所昨天發佈了《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和《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