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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周芬棉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在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建設工程,未徵得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開工建設;在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並採取必要的開程、技術措施。
對於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總體規劃變化確需遷移氣象臺站的,建設單位或當地政府應當提出申請,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擬遷新址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評估,經中國氣象局或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批後,按照先建站後遷移的原則進行遷移。
記者在《條例》施行前採訪了中國氣象局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透露,在舟曲泥石流發生後,發現一些氣象設施四周全是建築物,氣象設施被包在中間,根本達不到氣象觀測點周邊一定範圍內不得建設建築工程的要求。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全國許多地方。目前,全國2000多個氣象觀測站點,完全滿足要求的不到30%。人爲的破壞、損毀也有,但最嚴重的是建築工程的包圍。
該負責人介紹,氣象觀測爲經濟發展服務,但經濟發展也影響了氣象站點的設置。當初建氣象站的時候,都是選擇交通不便、地勢較高的地方,儘量避免建在城市內。但是,在我國快速城市化的進程中,原有的許多氣象設施地址變成市區。氣象設施與經濟發展之間存在着越來越突出的矛盾。《條例》爲避免建築工程項目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立了明確的嚴格的前置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