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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俞女士打來熱線稱:兒子兒媳住的房子是其和老伴在1985年時原先的平房被拆除後獲得的。當時,總共分到兩套住房,於是他們便把其中一套給了兒子。1990年兒子和兒媳結婚後,一直住在該房中。多年來,房產證上一直是兒子的名字。從1998年開始,兒媳和兒子分居後,孫女的生活費以及上學費用都是兒子和爺爺奶奶負擔着。前段時間,兒子兒媳關係徹底破裂打算離婚。由於住房的分割問題相互扯皮,兩人一直僵持着。兒媳想把住房分一半贈予女兒,同時要求把該套房子落戶到女兒名下。俞女士說,不知道根據婚姻法兒媳的要求是否合理?
本報法律熱線律師瞭解了詳細情況後介紹,從實際情況看,該房子早在婚前就由俞女士的兒子取得,在產權上和兒媳沒什麼關係。根據現在的相關法律,俞女士的兒媳不僅不能獲得該房產的一半,而且還需負擔孩子的生活費和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