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買主將賣主告上法庭索賠,法院判決籤合同無效
本報訊吳雲、餘萌記者汪清林實習生王穎鍾宏瑜房產證上有夫妻倆的名字,丈夫卻揹着妻子偷偷將房屋賣掉。由於妻子不同意,買主一氣之下將賣主告上法庭,按房屋買賣合同退還雙倍定金。日前,法院宣判,丈夫賣房時妻子未同意,所籤合同無效。
丈夫揹着妻子賣房
周某與妻子溫某共同享有南昌一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所有權人爲周某、溫某二人。2012年4月15日,周某揹着老婆,經由某中介公司介紹,與袁某簽訂了《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協定的房屋買賣價款爲人民幣74萬元。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支付房屋買賣中介佣金8500元,乙方應支付房屋買賣中介佣金10000元。同時,乙方支付甲方購房定金3萬元,定金由丙方代管……如甲方違約不履行合同須按定金雙倍返還給乙方;如乙方違約不履行合同則定金不退。”
簽約後,袁某將定金3萬元交給中介公司。在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之日,周某稱因其妻子溫某不同意出售該房屋,合同無法履行。袁某在從中介公司取回3萬元定金後,要求周某另賠償3萬元,周某拒絕,袁某遂起訴至法院。同時,中介公司在訴訟中提出,周某除應對袁某作出3萬元的賠償之外,周某、袁某二人還應向其支付中介佣金共計18500元。
妻子未同意,合同被判無效
法院審理認爲,共有人處分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應認定處分行爲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在簽約之時應查證出售人對所售房屋是否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周某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中明確載明所有權人爲周某和妻子溫某二人,袁某明知訴爭房屋的權利人並非周某一人,在周某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享有妻子之授權的情況下仍與之簽約,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與周某簽訂的《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無效。
因此,該《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條款也應無效而不能適用,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賠償3萬元定金的訴訟請求,無正當理由,不予支持。合同中介方爲買賣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中介服務,在合同未有效成立的情況下,不應要求支付佣金。同時,該中介公司作爲專業的房產中介公司明知對交易房屋享有權利的並非周某個人,在未對其代理權加以查證的情況下仍組織雙方簽約,對無效合同的簽訂具有過錯。因此,中介公司要求周、袁二人支付佣金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亦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